| 设置医疗机构申办程序 一、行政许可依据 1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(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); 2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1994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); 3、《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》(1995年11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); 二、 条件: 法人、其他组织和公民设置医疗机构,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; 1、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: 2、符合《条例》和《细则》有关设置医疗机构的各项规定。 3、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三、 提交材料 1、申请报告; 2、《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》(一式三份) 3、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; 4、选址报告; 5、建筑设计平面图; 6、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; 7、资信证明复印件(需达到一定的资金); 8、提交法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、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复印件;法人证书或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。 四、 工作程序 1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,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;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,由其代表人申请;个人设置医疗机构,由设置人申请;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,由合伙人共同申请。 2、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材料后,在30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,批准设置的发给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、《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》或《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》;不予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方。 五、工作时限:30个工作日内。 六、规费:无 七、地址:江岸区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(洞庭街139号)。 注:本程序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站、诊所、医务室、护理站、卫生所和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。 窗口电话:82779597、82832483 投诉电话:82833551
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程序 一、行政许可依据 1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(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); 2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1994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); 3、《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》(1995年11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)。 二、条件: 1、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;2、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;3、有适合的名称和执业场所;4、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、设施、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;5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;6、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 三、提交材料 1、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或《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》、《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》; 2、医疗机构法人签署的《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》一式三份; 3、提交卫生技术人员名录(内容包括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、职务、资格证书编号、执业证书编号等); 4、提交法人和诊所卫生技术人员的身份证、资格证书、执业证书复印件; 5、药品种类清单; 6、资信证明复印件(需达到一定资金)。 7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、工作程序 区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,经审查资料及现场审查,在4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注册的书面答复,批准注册的,予以登记,发给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;不予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方。 五、工作时限:执业登记45个工作日。 六、规费:依据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机构登记费校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(鄂价费[2002]150号)规定,医疗机构登记费(含执业许可证工本费)由医疗机构在办理执业登记时,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,诊所、卫生所、医务室、护理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交150元/个。 七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效(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换发新证):床位在2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为5年,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20张的医疗机构为3年。 八、地址:江岸区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(洞庭街139号)。。 注:本程序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站、诊所、医务室、护理站、卫生所和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。 窗口电话:82779597、82832483 投诉电话:82833551
医疗机构校验办理程序 一、行政许可依据 1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(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); 2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1994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); 3、《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》(1995年11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)。 二、条件:凡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证》的医疗机构 三、提交材料 1、《医疗机构执业许证》副本; 2、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《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》一式两份; 3、其他材料(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和资职证明复印件)。 四、工作程序 1、医疗机构应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。 2、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材料和校验费用后,填写《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》交申请方,并在30日内完成校验工作。 五、工作时限:30个工作日内。 六、规费: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机构登记费校验费收费标准(鄂价费[2002]150号)规定医疗机构校验费:三级医院3000元/次,二级医院1500元/次,一级医院(不含乡镇卫生院)300元/次,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150元/次。 七、时效: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、中医医院、中西医结合医院、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、疗养院、康复医院、妇幼保健院、急救中心、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,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。 八、地址:江岸区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(洞庭街139号)。 注:本程序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站、诊所、医务室、护理站、卫生所和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。 窗口电话:82779597、82832483 投诉电话:82833551
医疗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办理程序 一、行政许可依据 1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(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); 2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1994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); 3、《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》(1995年11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)。 二、条件:凡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证》的医疗机构,有明确的原因和理由,变更地址者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,变更诊疗科目者必须达到规定的条件。 三、提交材料 (一) 变更机构名称 1、《医疗机构执业许证》正、副本; 2、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《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》一式三份; 3、提交变更新名称的说明,说明变更理由》(医疗机构的名称必须严格按照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细则》第四十条的规定命名)。 (二) 变更执业地址 1、《医疗机构执业许证》正、副本; 2、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《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》一式三份; 3、提交新地址的选址报告; 4、新地址的建筑设计平面图; 5、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复印件。 (三) 变更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 1、《医疗机构执业许证》正、副本; 2、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《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》一式三份; 3、法人证书或任命文件、负责人任命书; 4、法人、负责人及卫生技术人员的身份证、资格证书、执业证书复印件; 5、法人签字表; 6、资信证明复印件(需达到一定的资金)。 (四) 变更机构性质 1、《医疗机构执业许证》正、副本; 2、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《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》一式三份; 3、同级卫生行政、财政等部门出具的《医疗机构性质变更批准书》 4、有关财务报表。 (五) 变更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 1、《医疗机构执业许证》正、副本; 2、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《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》一式三份; 3、提交变更说明,说明变更理由。 (六) 变更注册资金 1、《医疗机构执业许证》正、副本; 2、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《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》一式三份; 3、资信证明、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。 (七) 变更诊疗科目(限同一类机构) 1、《医疗机构执业许证》正、副本; 2、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《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》一式三份; 3、提交新注册书一式三份; 4、提交法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、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复印件;法人证书或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。 5、提交卫生技术人员名录(内容包括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、专业、职称、资格证书编号、执业证书编号等); 6、资信证明复印件(需达到一定的资金); (八) 变更床位 1、《医疗机构执业许证》正、副本; 2、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《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》一式三份; 3、提交近两年床位使用率统计表。 四、工作程序 1、医疗机构应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规定的所有材料,并交纳变更工本费用。 2、区卫生行政部门填写《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受理通知》交申请方,经审核合格后,在30天内完成变更登记,并报市卫生局备案。 五、工作时限:30个工作日内。 六、规费: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机构登记费校验费收费标准(鄂价费[2002]150号)规定医疗机构因故发生变更时,如换发执业许可证、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缴纳证件工本费每套30元(含正副本,不含镜框费)。 七、地址:江岸区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(洞庭街139号)。 注:本程序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站、诊所、医务室、护理站、卫生所和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。 窗口电话:82779597、82832483 投诉电话:82833551
医疗机构申请停业、歇业办理程序 一、一、行政许可依据 1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(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); 二、条件:除改建、扩建、迁建等原因,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。 三、提交材料 1、《医疗机构执业许证》正、副本; 2、《医疗机构申报停业、歇业申请书》一式两份; 3、其他材料。 四、工作程序 1、医疗机构应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规定的所有材料。 2、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,在30天内完成停业、歇业审批,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。 五、工作时限:30个工作日内。 六、规费:无 七、地址:江岸区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(洞庭街139号)。 注:本程序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站、诊所、医务室、护理站、卫生所和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。 窗口电话:82779597、82832483 投诉电话:82833551
医疗机构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一、行政许可依据 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1994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)。 二、条件:暂缓校验期满不能通过校验或违反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七条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。 三、提交材料 1、《医疗机构执业许证》正、副本; 2、《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表》一式三份; 3、医疗机构公章; 4、其他材料。 四、工作程序 1、医疗机构应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规定的所有材料。 2、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,在30日内完成注销登记,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。 五、工作时限:30个工作日内。 六、规费:无 七、地址:江岸区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(洞庭街139号)。 注:本程序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站、诊所、医务室、护理站、卫生所和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。 窗口电话:82779597、82832483 投诉电话:82833551
护士执业注册申办程序 一、行政许可依据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》(1993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1号); 2、《湖北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鄂卫医[1994]6号)。 二、条件:取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》者,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。 三、提交材料 (一)首次护士执业注册 1、《护士注册申请表》; 2、健康检查证明; 3、学历证明原件; 4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; 5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》正、副本; 注:在个体医疗机构执业的护理专业人员除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外,还应提交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《湖北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。 (二)护士继续注册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两年。护士继续注册,必须在前一注册年度期满前60日向注册机关申请办理再次注册,校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》,并提交健康检查证明和工作单位证明。 注:在县级以上医院、护理服务机构及私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护士申请再次注册,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外,还必须提交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。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,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。 中断注册5年以上申请再次注册者,必须重新参加护士执业考试,取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》,并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,方可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再次注册。 四、工作程序 1、申请人提出申请,并提供全套资料; 2、经办人确认材料; 3、卫生局审核材料,符合法定条件的进行护士注册。 五、工作时限:30个工作日内。 六、规费;首次注册8元,再次核验注册4元(依据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鄂价费字[1996]148号文件) 七、地址:江岸区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(洞庭街139号)。 窗口电话:82779597、82832483 投诉电话:82833551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