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我从2004年元月起,在当时的工作单位开始参加交纳社会养老保险,其间我也换过几个工作单位,但社会养老保险费,我或者我工作过的单位一直都在按时交纳,但在今年8月1日我去江汉区社保局办理由“个人流动人员”转入“单位参保”时,却被告知在1995年元月至11月期间有欠费,需补交4200多元,缴费基数是按照今年的标准来计算,令我感到非常惊奇。 在1995年元月--11月这段时间的费用,是由于当时社保局的计算机系统升级,对此期间的社保费收不进去造成的欠费,这完全是社保局的责任造成的,并非我不交费。并且我在2003年元月从该单位离开办理相关手续时,社保局没有通知我有欠费。在2003年11月、2006年7月我两次由“单位参保”转为“个人流动人员”办理相关手续时,也没有任何人告知我有欠费。 在1995年我的工资每月也就200元左右,就算是补交,也应该按照当时我的工资标准来计算,但社保局却要按照今年的工资标准每月988元来计算,我真是晕呀!!! 请大家帮帮我,这4200元我该交吗?这个标准合理吗?有谁能为我们老百姓说句公道话。。。。。。 |